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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询公众对《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0-07-17 16:57:47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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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提高《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立法质量,现将《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7月6日至8月5日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30031),或者电邮:sftlfych@163.com。
  特此公告。
  附件:1.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对照表
     2. 关于《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省司法厅
  2020年7月6日

  附件1

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依据对照表

  

参考依据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应用,建设政务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依据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进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立法,依法保护个人信息。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打造新型全省政务皖事通办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归集、共享、应用以及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交换、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研究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

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政务数据归国家所有。

参考《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第三条:政务数据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并遵循统筹管理、充分利用、鼓励开发、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政务数据资源和一网通办工作的合作交流,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三、加大机制体制保障和监督落实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

加强经费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依据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李锦斌同志在省加快建设数字江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讲话的通知》(皖数江〔20201号):数字江淮建设是一项开创性工作,……督查考核到位,将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省委、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办力度,把控进度质量。

20204月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98号:数字江淮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参考《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政府令28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十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要将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互联网+政务服务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加强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探索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科学客观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数据归集共享工作成效。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七条:(长三角一体化)本市立足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目标,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工作的合作交流,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的提供和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采集、归集、整合、提供、共享、应用及其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共享需求,依法合理使用数据。

参考《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规定》:统筹全省数据资源,推进数据资源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政务数据和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推动经济、社会等公共数据归集,推进数据资源汇聚融合、开放共享和开发利用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五条: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各有关部门既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也是政务数据的使用部门,既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工作,又负责提出共享需求,按需依法依规合理使用数据。

参考《上海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沪府发〔201614号)第三条:行政机构是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互联互通、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获得的可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申请人提交的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及个人信息、隐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第二章  规划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数据资源开发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数字政府建设规划。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八条(发展规划):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级发展规划,制定本区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以及省级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灾难备份中心等基础设施。

省本级政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本地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

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和设区的市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部门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共同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以下简称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用于数据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和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归集汇聚、资源共享和开发应用。

依据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加快数字江淮建设,打造江淮大数据中心。

省委常委会第172号会议纪要:加快推进江淮大数据中心建设,完善建设规划,率先把政务数据和社会数据汇聚起来,加快形成江淮大数据总平台、行业部门分平台、地市子平台的总体框架体系。

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统筹指导全省数据资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促进共享,推进接入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研究构建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促进重点领域信息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20186月底前,各部门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按必要程序审核或评测审批后,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三)加大机制体制保障和监督落实力度: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投资、运维和项目建设模式改革,鼓励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与服务,提升集约化建设水平。)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十条(基础设施):本市加强市、区两级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推进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等共建共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市级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大数据资源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政务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及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数据中心、机房,应当与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本级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

依据《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整合各类政府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严格控制新建平台,依托现有平台资源,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政府集中构建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和信息惠民服务平台,在基层街道、社区统一应用,并逐步向农村特别是农村社区延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有关部门、地市级以下(不含地市级)政府新建孤立的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到2018年,中央层面构建形成统一的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国家信息惠民试点城市实现基础信息集中采集、多方利用,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信息服务的全人群覆盖、全天候受理和一站式办理。

整合分散的数据中心资源。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和社会数据中心资源,运用云计算技术,整合规模小、效率低、能耗高的分散数据中心,构建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绿色集约的政务数据中心体系。统筹发挥各部门已建数据中心的作用,严格控制部门新建数据中心。开展区域试点,推进贵州等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区域性大数据基础设施的整合和数据资源的汇聚应用。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八)统筹基础资源建设管理。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及数字江淮政务云,打造全省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应用的总枢纽、总平台,推进各类数据归集汇聚、融合共享和开发应用,为建设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撑。省直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数据中心、机房等通用基础设施。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原则上依托大数据中心及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实现各类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存储、整合、共享和应用。

第十条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存储、整合、共享和应用。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十三条(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和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实现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开放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平台。

区大数据资源分平台应当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十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动基础设施集约整合、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

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数据中心、机房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不予审批项目,不安排运维经费。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二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网信办建立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协商机制,对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和网络安全要求的情况进行联合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 号)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对于未纳入国家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参考《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方案》:承担省级政府投资的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初审工作。统筹指导全省数据资源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负责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七)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源头管控。省级政府投资的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报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推动基础设施集约整合、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第十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验收报告应当包括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级保护等完成情况。

政府投资的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将项目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二十一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 号):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参考《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数资〔202014号):第九条:按照谁签订合同,谁负责管理原则,信息化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监督系统建设执行,根据批准的方案及进度安排实施系统建设,组织系统验收等

第十条:省直单位对承担的信息化系统在建成并试运行期满后,及时提出系统验收申请,经省数据资源局前置审核同意后,

由省直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省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一条:信息化系统验收主要包括建设目标和内容、系统功能、数据共享开放、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化建设等完成情况,验收后要形成系统验收报告。

第十  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需要。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 号):第十八条: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九条(项目管理):

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建设方式,将数据服务、电子政务网络服务、电子政务云服务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

第三章  数据归集

第十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主体、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七条: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三)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政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第十  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省本级政务部门和设区的市开展目录编制,汇总形成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省本级政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开展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未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政务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个性化目录。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八条: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地方政府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地方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

参考《省数据资源管理局三定规定》:组织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建设管理全省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协调推进基础信息库和主题信息资源库建设。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三)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政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省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开展目录编制,统筹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政务数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要求编制并动态更新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各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未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政务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个性化目录。

第十  政务部门应当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八条:各政务部门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十五条:已注册的政务服务数据目录及资源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维护。

第十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本系统数据采集规范要求采集政务数据资源,提高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政务数据资源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五条:(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四)规范政务数据采集。数据提供部门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本系统数据采集标准,规范采集政务数据,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要求,实现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实行多元校核、动态更新,及时校核、维护、确认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第十八条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及时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确保所提供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保持一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数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及时归集数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四、推进公共支撑一体化,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五)统一数据共享。……建设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数据资源中心,汇聚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开展全国政务服务态势分析,为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提供大数据支撑。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五)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各有关部门按照完整归集的要求,扎实做好各类政务数据采集、整合等工作,及时向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归集数据,做到应归集、尽归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提供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及时归集数据。各市、省有关部门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并确保所提供数据与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保持一致。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数据归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公共数据向市、区电子政务云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

第十  政务部门应当归集本部门所属机构和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建立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池。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建立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主题数据资源库。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十条:(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各级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六)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本区域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会同政务部门建立相关主题数据库。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数据整合)市级责任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并汇聚形成本系统的数据资源池。

  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各市级责任部门的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并形成人口、法人、空间、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区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大数据资源分平台,承接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

参考《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粤府办〔201850号)第十七条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对全省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形成集中统一管理的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主题数据库。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数据项,必须在政务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做好数据采集和归集过程的质量管理,组织对本部门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校核、确认,承担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对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质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更正错误数据。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二十二条:(数据质量)政务服务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提供、谁管理,谁使用、谁反馈的原则。政务服务数据提供方要做好数据采集、核准和归集过程的质量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数据使用方可通过一体化在线平台数据共享受理系统等渠道及时反馈质量问题,数据提供方应及时对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外网中心督促数据提供方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质量管理):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市级责任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共享。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申请。

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数据,明确共享数据的具体应用场景;在政务数据资源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提升数据共享效率。

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依法保护个人信息。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四条(基本原则):一体化在线平台政务服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数据同源、一网通享。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申请。

第十二条:(各地区政务服务业务部门)各地区政务服务业务部门向省级平台管理部门提交本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申请;获得授权后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数据。

第十六条:(申请)……根据政务服务网事项办理的应用需求申请数据,明确共享数据的具体应用场景……

第十九条:(使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政务服务数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方式、范围和期限,不得改变数据使用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否则政务服务数据提供方有权暂停或者终止使用权限。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五条: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原则上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申请。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数据,明确共享数据的具体应用场景,在政务数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着力打破数据壁垒,努力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保障数据及时提供、有效流转、有序共享。

第二十  无条件共享的数据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使用;有条件共享的数据可按条件提供给有关政务部门使用;不予共享的数据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

数据提供部门将政务数据共享类型列入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九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五条:数据提供方将政务服务数据共享类型列入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依据。

第二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政务云,建设省、市两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并实现联。

政务部门应当通过统一的共享交换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逐步整合部门间直连的共享交换通道。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四)促进共享,推进接入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研究构建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促进重点领域信息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 20186月底前,各部门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按必要程序审核或评测审批后,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五)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建立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通过全省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逐步整合部门间直连的共享交换通道。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共享交换方式):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托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统一的共享交换子平台,通过市、区两级部署,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通道;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

第二十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根据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梳理本部门可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并在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中注册、发布和及时更新。

可以共享的政务数据应当全部注册注册时应当明确列出申请使用该数据时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十二条:(各地区政务服务业务部门)各地区政务服务业务部门向省级平台管理部门提交本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申请;获得授权后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数据;梳理本部门可共享政务服务数据,并在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中注册、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环节)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流程包括注册、申请、受理、授权和使用等主要环节

第十五条(注册):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服务数据应全部注册,注册时应明确列出申请使用该数据时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  数据使用部门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数据的,应当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提交数据资源共享申请,属于无条件共享的,可以直接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共享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授权意见拒绝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  数据使用部门、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向数据提供部门或者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申请复核。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复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予以校核,反馈申请人。需延长复核期限的,应当经数据提供部门负责人同意,延长复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数据复核期间,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或者服务事项,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不得以复核数据为由拒绝、推诿办理,或者要求申请人办理数据更正手续。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十五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二十二条:(数据质量)政务服务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提供、谁管理,谁使用、谁反馈的原则。政务服务数据提供方要做好数据采集、核准和归集过程的质量管理,及时维护和更新,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数据使用方可通过一体化在线平台数据共享受理系统等渠道及时反馈质量问题,数据提供方应及时对反馈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外网中心督促数据提供方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确认和处理。

参考《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 328 号)第十九条: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疑义、错误快速校核机制,指导、监督数据提供部门及时开展数据校核。

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  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参考《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粤府办〔201850号)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章  数据应用

第二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机制,实现基于数据的科学决策,将推动政府管理理念和社会治理模式进步,加快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逐步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皖事通办平台,推进数据统一共享、服务统一提供、业务统一协同,提供数据应用业务应用支撑高效便捷政务服务。

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政务皖事通办平台进行业务办理、业务审批和并联审批推进全程网办、全省通办、跨区域可办。政务部门未依托政务皖事通办平台申请新建政务服务业务系统的,不再批准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一网),线下只进一扇门(一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一次),让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像网购一样方便。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抓紧制定安徽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总体建设方案和标准规范,以安徽省统一电子政务平台为基础,整合全省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统筹建设权威、便捷的一体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统一申请、统一受理、集中办理、统一反馈和全流程监督。各地、各部门已单独建设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或业务系统的,必须与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网上支付,按需共享数据,做到单点登录、全网通办。省政府网站是全省政务服务的总门户,各地、各部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要主动做好对接,形成统一的服务入口。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设全省统一的皖事通移动应用品牌。

政务部门应当整合独立政务服务移动端,接入皖事移动应用平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移动端。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推动政务服务向两微一端等延伸拓展,为群众提供多样性、多渠道、便利化服务。结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和规范政务服务移动应用建设管理,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移动端服务。调动社会资源力量,鼓励开展第三方便民服务应用。加强政务新媒体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依据《关于全面对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高质量建设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的实施方案》(皖政〔2018111号):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进覆盖范围广、应用频率高的政务服务事项向移动端延伸,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打造全省统一皖事通移动应用品牌,依托移动应用汇聚平台,整合各地、各部门独立政务服务移动端接入皖事通移动应用平台,强化注册认证、安全检测、安全加固、应用下载和使用推广的规范管理。20199月底前,皖事通服务资源全面接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政务服务移动端。

第三十  政务部门应当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政务部门监管业务系统应当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推进监管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和对接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监管手段创新,加快建设本地区本部门互联网十监管系统,按要求与国家互联网十监管系统进行对接,尽快实现各地区各部门重点监管数据的归集共享,共同推进国家互联网十监管系统建设,为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和创新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提供强有力平台支撑,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  政务部门应当在各类政务服务和监管执法等场景,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推动免交证明免带证照;推广使用安康码等各类便民应用产品和服务,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整合涉及多部门事项的共性材料,推广多业务申请表信息复用,通过一表申请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齐、后续反复使用,减少重复填写和重复提交。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725号):加快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在政务服务中的应用,充分利用共享资源,开展网上验证核对,避免重复提交材料和循环证明。

第三十  政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

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政务部门应当采纳和认可。

政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电子签章,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政务部门应当使用统一的电子证照系统发放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

  第十条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

  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证照和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可以作为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对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文件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开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列入开放重点。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优化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加快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共享交换,制定出台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研究建立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和数据资源有效流动的制度规范。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第二部分第二节:开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创新驱动新格局。形成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开放共享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体系,2018年底前建成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率先在信用、交通、医疗、卫生、就业、社保、地理、文化、教育、科技、资源、农业、环境、安监、金融、质量、统计、气象、海洋、企业登记监管等重要领域实现公共数据资源合理适度向社会开放,带动社会公众开展大数据增值性、公益性开发和创新应用,充分释放数据红利,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

第三部分:2.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在依法加强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稳步推动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数据资源清单,按照增量先行的方式,加强对政府部门数据的国家统筹管理,加快建设国家政府数据统一开放平台。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1号)第十条(开放重点):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公共数据开放重点。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行业增值潜力显著和产业战略意义重大的公共数据,应当优先纳入公共数据开放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在确定公共数据开放重点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对公共数据的开放范围提出需求和意见建议。

第三十六条  政务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开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可以开放的,应当开放;未明确开放的,应当安全有序开放;禁止开放的,不得开放。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开放相关政务数据,并根据公众需要动态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考《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第六条: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依法开放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要求开放或者规定可以开放的,应当开放;未明确开放的,应当安全有序开放;禁止开放的,不得开放。第八条 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开放相关公共数据,并根据公众需要动态更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  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类、有条件开放类和非开放类。

无条件开放类,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有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交的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列入非开放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第二款: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1号)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中心结合公共数据安全要求、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应用要求等因素,制定本市公共数据分级分类规则。数据开放主体应当按照分级分类规则,结合行业、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对公共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确定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非开放类公共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参考《重庆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 328 号)第三十条:政务数据资源按照开放属性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可以提供给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开放类。

第三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用已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效益。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第三部分第二节:4.发展万众创新大数据。适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大数据创新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和公众发掘利用开放数据资源,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新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推动大数据发展与科研创新有机结合,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科研创新模式,打通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推动万众创新、开放创新和联动创新。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依法有序开放网上政务服务资源和数据,鼓励公众、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发利用,提供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

参考《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政府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本市鼓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本级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政务云和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稳定运行。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数据安全管理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十四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参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九)强化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数据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责任,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安全。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云和大数据中心安全稳定运行。

十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和数据使用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大数据环境下数据分类分级安全防护、数据安全风险测评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网络和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政务数据资源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安全。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二十三条(数据安全):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交换涉及的系统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数据共享交换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皖政秘〔202077号):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监管,积极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应用,确保数据采集、归集、使用全过程安全。

参照《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号)第四十三条(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安全管理职责)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设置或者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检查。

第四十六条(人员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网信部门、公安部门、通信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数据安全保护、网络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数据提供部门和数据使用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危害政务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部门,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参照《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政府令第9号)第四十五条(应急管理)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级政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评依据。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

依据《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电政函〔2019235号)第二十五条: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外网中心负责对各地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绩效考评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二十三条: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三、加大机制体制保障和监督落实力度(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原则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地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领域标准规范。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 号)第四部分:(四)建立标准规范体系。推进大数据产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快建立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的数据标准和统计标准体系,推进数据采集、政府数据开放、指标口径、分类目录、交换接口、访问接口、数据质量、数据交易、技术产品、安全保密等关键共性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快建立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体系。开展标准验证和应用试点示范,建立标准符合性评估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在培育服务市场、提升服务能力、支撑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工作。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十九条:国家标准委会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  政务部门、江淮大数据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政务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的;

)未按照规定编制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

(三)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采集政务数据,或者无正当理由重复采集、多头采集政务数据

)无正当理由拒绝、推诿或者妨碍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

(五)按照规定更新政务数据资源;

未按照规定提供或者共享政务数据资源

未按照共享规定获取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将获取的政务数据资源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其他目的;

未按照规定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可以从共享系统获取政务数据资源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依据《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江淮大数据平台、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第十四条:政务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数据资源管理职责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各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在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数据资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电、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的公用企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数据资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实际作出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现就《安徽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是实施大数据战略、建设“数字江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
  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要加快构建高速、移动、安全、泛在的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政务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和重要领域信息资源建设。要以推行电子政务、建设智慧城市等为抓手,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实现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要加强政策、监管、法律的统筹协调,加快法规制度建设。”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我们做好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5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了《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关于在线政务服务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发〔2020〕9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对加强政务数据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数字江淮”和“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建立了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被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称为“全国典型标杆,探索出了一条适宜于中西部地区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成功实践之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也面临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数据烟囱”普遍存在,政务数据归集难,共享应用难。政务数据分散在各部门以及各部门的内设机构,彼此之间数据不能共享利用,不愿共享、不敢共享、不会共享等问题比较突出,数据烟囱普遍存在,造成数据共享率和“一网通办”率低,政务服务整体效能不够高,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信息孤岛”比较严重,信息系统难以互联互通、整合难。部门自建信息系统比较多,甚至一些部门内部自建的孤立系统也比较繁杂,彼此之间缺乏整合,信息孤岛比较严重,缺乏互联互通,难以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同时造成重复建设。
  三是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各个环节缺乏规范和依据。国家层面未出台专门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已有的政策规定对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数据采集、归集、治理、共享、应用、安全、监管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同时,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缺乏依据,落实和推进工作缺乏法治保障。
  解决上述问题,制度建设是根本。为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打通数据壁垒,实现对政务数据资源的“聚、通、用”,确保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构建政府主导的政务数据共享应用良好生态,制定我省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上海、浙江、广东、福建、重庆等地政府已出台了政务数据管理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起草过程
  经省委批准,省政府将制定办法列入2020年立法计划。省数据资源管理局认真研究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梳理了我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草案初稿,与省直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先后赴合肥市、亳州市、铜陵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了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咨询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司法厅承办后,进行了初步审查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一是规定了政务数据资源的概念、权属以及管理原则。二是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分工。对政务数据资源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采集、归集、整合、提供、共享、应用政务数据资源及其相关管理工作,进行职责划分。
  (二)规划建设。一是明确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平台。省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总平台、省本级有关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江淮大数据中心分平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建设和运行管理本地区江淮大数据中心子平台,共同组成江淮大数据中心框架体系(以下简称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用于基础设施共建共用和各类数据互联互通、归集汇聚、资源共享和开发应用。政务部门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推动各类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存储、整合、共享和应用。二是明确了政务云建设要求。政务部门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及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已经建成的数据中心、机房,应当与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和本级政务云平台互联互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政务部门不得新建数据中心、机房。三是明确各部门应当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政务部门应当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脱节、功能可被替代的信息系统,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整合分散、独立的内部信息系统。
  (三)数据归集。一是规定了政务数据资源归集实行统一目录管理。二是明确了政务数据采集的原则。三是明确了政务数据归集的要求。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完整归集、及时更新政务数据,确保所提供数据与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保持一致。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数据提供部门不得拒绝及时归集数据。四是建立了政务数据资源整合机制。五是明确了数据质量责任。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做好数据采集和归集过程的质量管理,组织对本部门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进行校核、确认,承担所提供数据的质量责任。
  (四)数据共享。规定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原则和职责划分。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数据。明确了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分类、共享方式和方法。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复核,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校核。不同部门提供同一类别的数据不一致时,应当协商解决。
  (五)数据应用。政务部门应当广泛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拓宽政务数据应用的渠道。打造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让人民群众“皖事如意”。推动政务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形成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移动端,打造安徽特色的移动应用品牌。推进“互联网+监管”工作,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鼓励政务部门积极应用政务数据资源,推广“证明免交”“证照免带”和“安康码”等各类便民应用产品和服务,丰富场景应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开发应用已开放的政务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充分发挥政务数据效益。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范了政务数据资源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管理措施,设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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