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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5大亮点

2022-04-08 09:49:57 来源:《中国网信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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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充分筑牢未成年人安全网为中心,全面完善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规定,体现出五大亮点。

  01

  在数字环境中落实落细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整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条款”,网络保护亦不例外。条例的诸多规定都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数字环境中,未成年人身心的脆弱更加明显,这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优先保护。

  比如,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四类最为常见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不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的信息;第三十条将负责提示的职责赋予双方,要么由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作出提示,要么通知用户予以提示。

  未成年人权利的实现与网络的联系日益紧密,接触互联网获取信息不仅是其权利的应有之义,而且生存发展权、受教育权、参与权等都越来越融合网络元素,这就需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比如,第二十九条要求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

  02

  以赋能、保护两大抓手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数字权益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这四大权利同样适用于数字环境。为此,条例结合数字环境的特征进行充分拓展,并赋予新的内容。这可以总结为两个关键词:赋能、保护。

  所谓赋能,就是坚持把未成年人培养成合格的数字公民,在通过互联网平台、社交媒体和移动设备等进行通信和获取信息的社会中,不断提升生活、学习和工作所需的技能与素养,包括有效通信和创造的技能、参与数字化环境的思维、通过网络实现社会参与的能力。条例第二章也旨在通过赋能来增强未成年人科学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内在原动力。

  所谓保护,就是保护未成年人在数字环境中免受一切形式的身心伤害、剥削与虐待。条例针对当前网络空间中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都制定了防范措施,比如,第二十七条细化了网络欺凌防范的措施,第二十三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可能暴露其个人隐私的文字、图片、音视频,不得诱骗、强迫未成年人观看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03

  履行未成年人保护共同责任

  和实行社会共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这简称为共同责任原则。

  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数字环境与网络空间。换言之,家庭、学校、社会以及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都应当自觉履行义务,共同参与、共同治理,保障未成年人的数字权益。

  条例将这一思路贯彻始终,并对各方主体的责任作出侧重性区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需要在引导、示范和干预三方面主动作为;

  学校是未成年人养成数字素养的关键,需要在传授知识与技能、积极引导与教育的角度提升未成年人的数字素养;

  包括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内的各类社会主体是网络空间的建设者、参与者、维护者,需要在创造积极条件、预防各类风险的角度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各种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04

  通过内容风险、数据风险、健康风险防控

  保障未成年人网络安全

  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面临多重风险,总结起来可以概括为内容风险、数据风险、健康风险。

  内容风险,有些网络信息会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的三观形成负面影响。对此,条例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对危害信息、不适宜信息作出进一步的区分,并规定不得通过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方式来呈现不适宜的信息。

  数据风险,在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等数据更容易被非法获取和处理,且很多时候未成年人处于不自知的状态。对此,条例对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更多更细的要求。比如,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

  健康风险,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影响其睡眠、休息和学习,对其身体和心理都会造成伤害。对此,条例明确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青少年模式,特别是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游戏规则。

  总体来说,为防控未成年人在数字空间中面临的前述三大风险,条例分设三章,分别规定了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

  05

  充分发挥重要互联网平台

  服务提供者示范作用

  互联网头部企业引领着数字通讯技术与网络产品服务的发展,其中很多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有着潜移默化的重要影响,需要率先垂范,在行业中树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标杆。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在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六方面义务: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的产品与服务、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与设立独立的外部监督机构、制定专门的保护未成年人平台规则、及时停止提供对未成年人有害的网络服务、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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