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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要点解读

2020-05-08 17:26:25 来源:网络传播杂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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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发改委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发布《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明确了哪些责任与义务?《办法》的出台有哪些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淑钰为你解读。

  划重点

  审查什么?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  

  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谁需要申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办法》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公路水路运输、铁路、民航、邮政、水利、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社会保障、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领域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营者在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时,应当按照《办法》考虑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何时申报?

  与产品和服务提供方正式签署合同前进行申报;如在签署合同后申报,需要在合同中注明此合同须在产品和服务采购通过网络安全审查后方可生效。

  向谁申报?

  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设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具体工作委托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承担。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在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的指导下,承担接收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具体组织审查工作等任务。

  专家解读

  审查过程中有哪些难点?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吴沈括认为,从供应链安全的角度而言,网络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会带来不同层面的影响,比较突出的影响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业务连续性受损乃至供应中断,进而危及国家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目的是通过网络安全审查这一举措,及早发现并避免采购产品和服务给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带来风险和危害,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

  那么在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难点?又该如何解决?

  吴沈括表示,在网络安全审查过程中需要妥善权衡的问题包括对具体场景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外延边界的确定,进而厘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义务范围,对此,需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等职能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案例、及时推出操作指南。

  “此外,在日益复杂的网络技术场景下,网络安全审查过程中切实保障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平衡也具有挑战性,对此需要各方主体恪守权利、义务与责任边界,同时针对典型场景逐步形成并及时更新操作性细则。”吴沈括说道。

  对运营者明确了哪些义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以下简称“运营者”)是指经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认定的运营者。《办法》对运营者明确了哪些义务?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赵淑钰认为,《办法》对运营者明确的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网络安全审查的预判义务

  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应当预判该产品和服务投入使用后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对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申报网络安全审查。

  二是对相关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的督促义务

  运营者应通过采购文件、协议等要求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配合网络安全审查,包括承诺不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用户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用户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的技术支持服务等。同时,运营者应当督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网络安全审查中作出的承诺。

  三是网络安全审查的配合义务

  运营者申报网络安全审查,应当提交:申报书;关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分析报告;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等;网络安全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材料。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要求提供补充材料时,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有何重要意义?

  2017年6月1日,《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正式实施;2019年5月21日,《网络安全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再到今年《办法》正式出台,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办法》的出台有何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吴沈括表示:“《办法》的出台有着丰富的国内国际背景,一方面,随着我国数字化转型的加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正日益广泛地发挥着更为显著的基础性战略作用,其安全既事关数字经济的良性发展,更事关国家安全的全面保障,是《国家安全法》与《网络安全法》等全面施行的关键配套与核心支撑。”

  “另一方面,在全球化发展大潮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供应链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共同焦点,也日渐成为国际网络空间博弈的重要领域,如何在复杂严峻的国际安全形势下确保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供应链安全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吴沈括说。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运行的神经中枢。赵淑钰表示,近年来,以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快速发展和普及应用,对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能源、电力、交通基础设施等关键行业、重点业务联入网络,成为泛在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有机组成,增大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难度。基础设施中系统的大规模集成、互联使得基础设施的脆弱性提升、安全威胁加剧。

  “我国建立网络安全审查制度,是为了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应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办法》的出台,为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赵淑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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