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网信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网信办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6月28日
安徽省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职称在促进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使用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省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坚持以用为本,遵循人才成长规律,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促进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等方面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
第四条 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其中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按照《安徽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三)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按规定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达到相应学时要求。
第三章 初级(技术员、助理工程师)直接认定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直接认定
(一)技术员条件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工程师条件
1.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
2.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3.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第七条 技术员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
(二)专业能力
1. 掌握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 独立撰写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总结1篇。
第八条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二)专业能力
1.掌握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能够独立完成和指导一般性技术工作,参与处理网络安全工程领域一般性技术难题;
3.独立撰写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总结2篇。
第四章 中级(工程师)直接认定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
1. 熟练掌握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 能够独立承担较为复杂的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解决网络安全工程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难题,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
3. 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取得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 参与完成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工程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所在单位科研、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项目2项,且经第三方评价或已通过验收;
3. 参与编制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工法等1项,或企业标准2项,且已颁布实施;
4. 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5. 因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6. 参与的项目获市厅级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有关赛事奖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7. 参与(排名前3)撰写的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学术报告、研究报告、舆情报告、技术报告、资政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
8. 全程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级网信部门认可的4次县级以上网络事件信息监测、分析研判、风险态势预警、网络辟谣疏导、网络侵权举报处置等工作;
9. 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攻防演练、网络安全保障等工作,成绩突出。
(四)成果条件
独立撰写网络安全工程专业项目报告、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研究报告、舆情报告、资政报告3篇,或公开发表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论文1篇,成果形式应体现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对解决问题有明显成效。
第五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2. 具有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3. 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或相应职业资格后,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4. 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职称满5年。
(二)专业能力
1. 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现状,有跟踪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发展趋势的能力,熟练运用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开展工作,经验丰富,绩效明显;
2.长期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能独立或参与解决网络安全工程领域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关键性技术难题,并撰写相应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3.能够指导工程师、硕士研究生或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条件
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须取得个人奖励证书)或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1项;
2. 作为主要发明人(排名前3),取得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的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的实用新型专利3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省部级1项或市厅级2项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建设或研究,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4. 主持市厅级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重大技术攻关项目1项,且经第三方评价处于国内较高水平,或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5.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2项,且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6. 因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7. 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有关赛事奖1项(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8. 参与(排名前3)撰写的网络安全工程专业学术报告、研究报告、舆情报告、技术报告、资政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应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推广价值;
9. 全程参与(排名前3)完成省级网信部门认可的4次市厅级以上较大网络事件信息监测、分析研判、风险态势预警、网络辟谣疏导、网络侵权举报处置等工作;
10. 参与完成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攻防演练、网络安全保障等工作,成绩突出。
(四)成果条件
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论文2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并标注。
第十二条 派出参加援疆、援藏、援外援青等工作3年以上,及在县级以下(不含县城)基层一线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可适当放宽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要求。申报人除应具备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学历资历和专业能力外,一般应具备以下业绩成果条件。
(一)担任工程师职务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 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2项,且已开发实施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 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编制省级以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且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布实施;
4. 主持研制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或成果转化、技术推广项目2项,经第三方评价完成或经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验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主要作者公开出版与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学术、技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3万字并标注。
第六章 评价方式方法
第十三条 坚持把品德放在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职业道德,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用人单位应按照申报人取得的业绩成果与岗位经历相匹配的要求,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素质能力和业绩,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逐级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申报人提供的业绩成果资料,应在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内取得。
第十五条 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现从事网络安全工程专业,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申报相应层级网络安全工程专业职称。
第十六条 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按规定程序在对申报人的素质、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综合研判后,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造成与现岗位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不一致的,可以转评。转评方法和要求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全面实施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皖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评审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再申报职称;
3.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申报评审专业范围
1. 网络生态建设与治理。主要从事网络舆情预警、网络舆情监测研判、网络舆情危机应对处置、网络舆情监控、网络辟谣治理、网络侵权治理、网络平台和网络用户账号监管、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监督处置、网络信息策划与宣传、网络评论引导及相关技术应用的研究、成果转化推广、相关刊物编写等相关工作。
2. 网络安全技术研发与应用。主要从事网络安全领域的规划设计、方案咨询和建设运维,网络安全的态势感知、威胁分析、缺陷识别、认证监测、风险评估、安全加固、网络安全防御、网络数据安全保障及网络安全的新技术、新应用、新模式研究指导、成果转化推广等相关工作。
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二)特定解释
本标准条件所称相应职业资格,是指符合我省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的规定要求,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以考代评的职称证书。
所称科学技术奖励,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级别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级政府或中央各部委办局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各省辖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
所称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完成人中的第1人。所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是指国家级项目(标准)或行业标准完成人中的前8人;省部级项目(标准)完成人中的前5人;市厅级项目完成人中的前3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中所列的主要参加人员。
所称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或授权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工程项目;重大科研,是指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攻关,是指国家、省、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的或在以上部门登记备案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
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取得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含电子期刊、增刊、副刊、年刊等)。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应为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内容,须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所称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所称认可,包括表彰奖励、典型发言、报告列举、经验推广、鉴定证明等。
所称采纳应用,是指为决策参考提供指导性建议,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所称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由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